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俊儀
- 選任辯護人
-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林煜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邱俊儀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俊儀歷經本院多次傳喚,分別由其辯護人及父親陳報因病未能到庭。經查被告患有腦幹惡性腫瘤,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稱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開顱手術及化學治療,因腦幹功能影響及水腦症導致行動不便,需由他人扶持照顧,目前記憶語言表達不清等情,有台北榮民總醫院100 年4 月18日北總神字第1000008962號函檢附其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存於本院卷㈣及外放資料),又被告於100 年6 月1 日接受治療後,目前仍持續門診追蹤中,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接受本案審判,其情形已屬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應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