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盧慶南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 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 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