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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慶南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 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7 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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