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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結論欄應增列刑事法訴訟法「第300 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本院依法變更原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並已於判決理由內論及此意旨(見原判決第14頁第1 行),惟於判決結論欄內漏列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法條,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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