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結論欄應增列刑事法訴訟法「第300 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本院依法變更原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並已於判決理由內論及此意旨(見原判決第14頁第1 行),惟於判決結論欄內漏列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法條,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