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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闖紅燈法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本件係標示不良誤導抗告人違規,事出有因,是否應裁罰1800元才合情理,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原審已依該路段「微電腦感應線圈型自動採證多功能相機」拍攝之照片 2張等證物認定明確,而據此裁罰罰鍰2700元,其裁罰高低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只要在法定範圍,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人指摘本案違規乃設施不良所造成,應採低標之罰鍰1800元才合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其他抗告理由,原裁定均已敘明,於茲不贅,併為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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