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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4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沈宜生林秀鳳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484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現於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14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被告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聲請依法裁定送強制戒治。而被告經觀察、勒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陳報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核無不合,乃裁定准許,自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96年9 月27日執行觀察勒戒,應至11月26日期滿二個月,但戒治書卻至11月28日始簽收,自已逾期。且抗告人種植果園已多年,家中亦有80多歲父親,均需要被告照顧云云。但查,抗告人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情事,有該證明書可稽,且該證明書係依同一標準作成,難認該證明書有何不實,則原審裁准應強制戒治,自無不合,抗告人所稱家人、果園均需要照顧云云,無從推翻該裁定之基礎,難認可採。又依戒治指揮書所載,檢察官係96年11月27日簽發執行,自無不合,至抗告人於11月28日簽收,核無礙該指揮執行,從而,本件抗告,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48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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