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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9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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