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9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