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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60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9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6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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