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9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