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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僅提出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5 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及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1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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