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