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8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且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執字第1417號執行,惟尚未開始執行。受刑人所犯上開罪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固於83年5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4年度自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另因上述詐欺案件之執行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0年10月16日發佈通緝中尚未歸案接受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10月16日竹檢崇執公緝字第1098號通緝書在卷可稽,依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被告尚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受刑人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而聲請減刑,其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