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60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