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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號5樓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持有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4日犯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3030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69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持有毒品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台灣宜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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