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雖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但係上開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而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規定雖得減刑,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有卷附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得減刑之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無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當無定應執行刑之管轄。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