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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雖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但係上開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而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規定雖得減刑,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有卷附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得減刑之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無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當無定應執行刑之管轄。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陳明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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