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09月08日至93年02月18日間,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