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7日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私運管制物品罪,經宣告有期徒刑 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