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甲○○前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此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而依前科表所載,該案件經檢察官通緝在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