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貳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51條第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