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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年籍「35歲(民國91年2 月18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35歲(民國61年2月18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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