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陳富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被告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陳富雄)因數年來流離失所,數度易地租屋,很多郵件未能收到,昨日始赫然得知,竊因未到案已遭通緝,急忙以電話向臺北地院歸案,俟一週左右稍事料理雜、要事,定往報到歸案,為此提出減刑聲請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87年9月間因犯製造偽藥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之前,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而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 1年6月固合於減刑之條件,惟本件於判決確定後,被告現仍在通緝中,迄今尚未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聲請人既尚未到案,自不得邀此減刑之寬典,是聲請人於通緝中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