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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原名陳富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被告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陳富雄)因數年來流離失所,數度易地租屋,很多郵件未能收到,昨日始赫然得知,竊因未到案已遭通緝,急忙以電話向臺北地院歸案,俟一週左右稍事料理雜、要事,定往報到歸案,為此提出減刑聲請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87年9月間因犯製造偽藥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之前,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而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 1年6月固合於減刑之條件,惟本件於判決確定後,被告現仍在通緝中,迄今尚未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聲請人既尚未到案,自不得邀此減刑之寬典,是聲請人於通緝中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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