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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景星陳世宗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間起至91年6月間止(原聲請書誤載為90年12月某日至91年6月間)犯共同連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77號、第113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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