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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恒蔡聰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81年11月間,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雖經通緝,而於89年8月5 日起到案執行(應至90年4月29日期滿),但於90年3 月26日保外就醫等情,有前科表及指揮書在卷可稽,則受刑人上開刑期尚未執行完畢至明,而受刑人嗣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於93年12月24日通緝在案,亦有前科表可稽,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意旨,應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至受刑人如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應仍得減刑,惟係另一案情,附此敘明),從而,檢察官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減字第290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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