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81年11月間,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雖經通緝,而於89年8月5 日起到案執行(應至90年4月29日期滿),但於90年3 月26日保外就醫等情,有前科表及指揮書在卷可稽,則受刑人上開刑期尚未執行完畢至明,而受刑人嗣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於93年12月24日通緝在案,亦有前科表可稽,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意旨,應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至受刑人如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應仍得減刑,惟係另一案情,附此敘明),從而,檢察官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