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14日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2 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490 號),並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 年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妨害風化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