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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14日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2 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490 號),並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 年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 號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妨害風化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謝 靜 恒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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