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犯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一一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