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一月間至同年四月一日犯共同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五○號、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七號、第二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