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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 條第1項等罪,經本院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聲請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78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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