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 條第1項等罪,經本院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聲請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78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