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7月13日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以88年度上更(一)字第155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5569等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