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中旬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95號、92年度偵字第274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