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1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77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