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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2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26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4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致死罪,雖不合於減刑條件,但其係自首,應依法減刑而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此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可稽,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