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2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2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26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4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致死罪,雖不合於減刑條件,但其係自首,應依法減刑而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此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可稽,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