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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所附案件一覽表編號三犯罪日期欄內有關「96年3月4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3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所附案件一覽表編號三犯罪日期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