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褫奪公權部分,因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始予減刑,本件褫奪公權期間未逾一年,此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予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