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04號
- 聲請人
- 甲○○
及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所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三八七O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