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犯轉讓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