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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油達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油達興業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內容處理廢棄物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油達興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 2月20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485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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