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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於民國82年間,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年2月,復因安非他命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 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固規定「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惟本件聲請人僅指稱就「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年2月,再因安非他命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5月」案件聲請減刑,並未具體指明得依法減刑之確定判決;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所指之「安非他命」案件,除於85年間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外,尚有於83年間另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上開所稱經判處之有期徒刑12年、3年2月及5月,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亦非被告所指有期徒刑15年5月。本件聲請人既未能明確載明聲請減刑之確定判決,所載內容復與卷內資料不符,本院無從裁定減刑,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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