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曹金梅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9月8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1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