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0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0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