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4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二)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扶助律師胡志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 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 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 月15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