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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趙功恆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鈞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驊盛 48歲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哲聖
即被告
黃麗珠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作聖
即被告
國民
即被告
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即被告
李魁炯
即被告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應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誤繕為「原審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是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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