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鈞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驊盛 48歲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哲聖
- 即被告
- 黃麗珠
-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淵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作聖
- 即被告
- 國民
- 即被告
- 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即被告
- 李魁炯
- 即被告
- 國民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應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誤繕為「原審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是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