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魏釷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7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