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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原住桃園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5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835 號判決後,被告雖於96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惟於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依據前揭說明,經本院於97年2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已於97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將被告之上訴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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