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盧國勳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胡美慧 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文 律師
- 現在桃園龍潭女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8編號1「新台幣58萬元」,應更正為「新台幣8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8查扣物編號1新台幣所示之金額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