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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何菁莪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 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 律師
現在桃園龍潭女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8編號1「新台幣58萬元」,應更正為「新台幣8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8查扣物編號1新台幣所示之金額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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