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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幫助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727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惟本案所涉之條例,符合96年度之犯罪減刑條例,故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所列上揭案件,業於90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澎湖監獄97年6 月6 日澎監總決字第0970003402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執助戊字第7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聲請人就已經執行完畢之刑聲請減刑,自無從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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