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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各罪,已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確定。受刑人以編號1至4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5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因此,得聲請減刑的犯罪,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以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憑。依前述規定,不屬於應減刑案件。受刑人聲請並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不應准許。

三、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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