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