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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7號

選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陳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005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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