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豪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7年4 月16日判決維持原審有罪之結論,至民國97年6 月9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