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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由其同居之父親於民國97年6 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及在途期間2 日,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