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由其同居之父親於民國97年6 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及在途期間2 日,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