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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昭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魏釷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7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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