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原住桃園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5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835 號判決後,被告雖於96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惟於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依據前揭說明,經本院於97年2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已於97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將被告之上訴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